檢舉逃漏稅

檢舉逃漏稅須違章金額超過免罰標準方有檢舉獎金 《賦稅》200

檢舉逃漏稅須違章金額超過免罰標準方有檢舉獎金《賦稅》2009/3/18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由於受金融海嘯影響

失業人口劇增

民眾除樽節開支

還想盡辦法開源。

該局近日接獲檢舉人陳君抱怨:渠97年10月初檢舉某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發票逃漏稅案

迄今已有3個月

『為何遲未收到檢舉獎金?』質疑承辦人辦事效率不彰;惟陳君並不瞭解國稅局對於檢舉案件訂有一定作業流程。

該局說明

按規定檢舉逃漏稅案件

須在裁罰確定且收到罰鍰後

才能提撥裁罰金額的20﹪給檢舉人

每案最高可達480萬元

但要拿到檢舉獎金

尚須符合以下要件且缺一不可:一、依據檢舉人所提供逃漏事證(如:被檢舉對象名稱、逃漏事實、發生時間、地點、金額)查獲逃漏稅

其查核結果與檢舉人所提供事證具直接關聯性。

二、違章金額超過財政部訂頒之違章免罰標準。

三、被檢舉人已繳清罰鍰。

四、檢舉人不具公務人員身分

且非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親屬。

五、檢舉人須未參與該逃稅行為。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檢舉人曾向國稅局檢舉逃漏稅案件

但遲未收到檢舉獎金

可能您提供之事證未臻明確致無法查核

或查核結果與所提供事證無關、違章金額微小符合免罰標準、被檢舉人尚未繳清罰鍰

或是身分不符

都將無法拿到檢舉獎金。

【#089】新聞稿提供單位:鹽珵稽徵所 職稱:稽核 姓名:曾善勤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01

檢舉逃漏稅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19090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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