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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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逃漏稅應提供具體違章事實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近來接獲檢舉案件
舉發某納稅義務人漏報收入
惟檢舉人並未提示具體違章漏稅事實及相關資料
卻要求該局發函向其他機關調閱被檢舉人的全部交易資料
並對所有交易對象進行查核
因與規定不符
該局依規定函請檢舉人補提示具體漏稅之事實及相關資料。
該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民眾檢舉逃漏稅而提撥檢舉人獎金
其目的除了杜絕逃漏稅及維護租稅公平外
另一重要目的在於藉由檢舉人提供之具體違章事證
以減少逃漏
故檢舉人舉發逃漏稅案件要提供明確的違章事實與具體證據或來源
否則僅以臆測或推論
在無具體證據下指控他人逃漏稅
反而對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造成困擾。
倘若檢舉書未具備違章漏稅之事實
稽徵機關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
檢舉人逾期不提供者
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
得免議存查。
該局再次籲請檢舉人
在檢舉逃漏稅案件時
請提供具體違章漏稅之事實與資料
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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