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

檢舉逃漏稅應提供具體違章事實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近來接獲檢舉案件

舉發某納稅義務人漏報收入

惟檢舉人並未提示具體違章漏稅事實及相關資料

卻要求該局發函向其他機關調閱被檢舉人的全部交易資料

並對所有交易對象進行查核

因與規定不符

該局依規定函請檢舉人補提示具體漏稅之事實及相關資料。

 該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民眾檢舉逃漏稅而提撥檢舉人獎金

其目的除了杜絕逃漏稅及維護租稅公平外

另一重要目的在於藉由檢舉人提供之具體違章事證

以減少逃漏

故檢舉人舉發逃漏稅案件要提供明確的違章事實與具體證據或來源

否則僅以臆測或推論

在無具體證據下指控他人逃漏稅

反而對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造成困擾。

 倘若檢舉書未具備違章漏稅之事實

稽徵機關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

檢舉人逾期不提供者

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

得免議存查。

該局再次籲請檢舉人

在檢舉逃漏稅案件時

請提供具體違章漏稅之事實與資料

以利查核。


檢舉逃漏稅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18850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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