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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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逃漏稅應揭露明確事證!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各稽徵機關對於各種可能逃漏稅行為
平時即有一套例行性、持續性的查核程序。
對於檢舉案件之查核
財政部頒訂有「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
其中明定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時
稽徵機關應先查明檢舉內容是否具備以下資料:「人」
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
如為公司或商號
則必須敘明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事」
違章漏稅事實具體事證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
如金額、數量、期間均須明確詳實
切莫有抽象不具體之文字敘述。
另相關漏稅地點、時間、物證等
倘確實掌握
亦請一併提出。
該局指出
該作業要點規定
如屬匿名檢舉且檢舉內容不具體者
稽徵機關可以不予受理
因此稽徵機關如接獲檢舉逃漏稅之案件
未提供具體證據時
經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提新事證
逾期無法提供者
則免議存查。
該局呼籲民眾
若發現有具體違章漏稅且違章情節具備前揭內容資料者
歡迎提出檢舉。
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定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
就罰鍰20%提撥舉發人獎金
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
惟切勿以不實、逕自網站轉載或蒐集報章雜誌平面媒體等公開之資料提出檢舉
以免無法有效防杜逃漏
又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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