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

民眾檢舉逃漏稅應揭露明確事證!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各稽徵機關對於各種可能逃漏稅行為

平時即有一套例行性、持續性的查核程序。

對於檢舉案件之查核

財政部頒訂有「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

其中明定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時

稽徵機關應先查明檢舉內容是否具備以下資料:「人」

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

如為公司或商號

則必須敘明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事」

違章漏稅事實具體事證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

如金額、數量、期間均須明確詳實

切莫有抽象不具體之文字敘述。

另相關漏稅地點、時間、物證等

倘確實掌握

亦請一併提出。

 該局指出

該作業要點規定

如屬匿名檢舉且檢舉內容不具體者

稽徵機關可以不予受理

因此稽徵機關如接獲檢舉逃漏稅之案件

未提供具體證據時

經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提新事證

逾期無法提供者

則免議存查。

 該局呼籲民眾

若發現有具體違章漏稅且違章情節具備前揭內容資料者

歡迎提出檢舉。

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定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

就罰鍰20%提撥舉發人獎金

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

惟切勿以不實、逕自網站轉載或蒐集報章雜誌平面媒體等公開之資料提出檢舉

以免無法有效防杜逃漏

又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檢舉逃漏稅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18951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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