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
檢舉逃漏稅應提出明確事證,否則稽徵機關無法受理
依財政部90年2月26日台財稅第0900450462號函發布修正「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
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
稽徵機關應注意查明下列事項:1、檢舉人姓名及地址(含電子郵件信箱)。
2、被檢舉人的姓名及地址
如係公司或商號
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3、所檢舉違章漏稅的事實及可供調查的資料與線索
又依同要點第16點規定「檢舉書應詳予查核其是否具備第13點所規定之事實。
如經調查不實者
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
逾期不提供者
或認無調查必要者
得免議存查
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檢舉人」。
呼籲民眾
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案時
檢舉書的內容務必具備人、事、時、地、物之要件
也就是:『被檢舉人姓名』、『地址』、『違章漏稅具體事實』、『涉案時間』、『發生地點』、『短漏報之金額』及『證據』
及『可供調查之資料與線索』均應指明
俾供稽徵機關查核
以打擊逃漏
維護租稅公平。
檢舉逃漏稅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26254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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