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

檢舉逃漏稅獎金

被前公司偷報所得 拿到免扣繳憑單 有打電話去公司 公司的人說丟掉就好 不會扣到我一分錢 所以我就去檢舉了 可是國稅局要我拿憑單去 我實在找不出時間 所以就沒拿去了 今天收到國稅局的信件說有查證屬實 請問這樣我還是拿的到獎金嗎 還是沒拿證據去 就沒有了
你是可以領到獎金的

等於罰款的20%。

記得主動和國稅局聯絡

否則他們會以為你不想要。

依據函令:核復檢舉人於漏稅公司擔任業務員

並自行開設商號經銷漏稅公司之產品

於離職後因帳務糾紛而舉發漏稅案件

有關舉發獎金核復疑義一案。

說明:二、依所得稅法第一○三條第三項規定

舉發人如有參與逃稅行為者

不得給獎。

本案營利事業逃稅案件之檢舉人

在該營利事業漏稅之期間

原任該營利事業之業務員

且自行開設商號經銷該營利事業之產品

如其所管理或執行之事務經查確與漏稅行為有關者

自應認定有上開法條所稱之「有參與逃稅行為」

應不得發給檢舉獎金。

但在其離職以後年度

該營利事業逃漏稅案件因其檢舉所處罰鍰部分

則按比例發給檢舉獎金。

(財政部66.7.27.台財稅第三四八五九號函) 參考資料 蘇世忠會計師部落格

arrow
arrow

    qaz101404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