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
檢舉逃漏稅獎金
被前公司偷報所得 拿到免扣繳憑單 有打電話去公司 公司的人說丟掉就好 不會扣到我一分錢 所以我就去檢舉了 可是國稅局要我拿憑單去 我實在找不出時間 所以就沒拿去了 今天收到國稅局的信件說有查證屬實 請問這樣我還是拿的到獎金嗎 還是沒拿證據去 就沒有了
你是可以領到獎金的
等於罰款的20%。
記得主動和國稅局聯絡
否則他們會以為你不想要。
依據函令:核復檢舉人於漏稅公司擔任業務員
並自行開設商號經銷漏稅公司之產品
於離職後因帳務糾紛而舉發漏稅案件
有關舉發獎金核復疑義一案。
說明:二、依所得稅法第一○三條第三項規定
舉發人如有參與逃稅行為者
不得給獎。
本案營利事業逃稅案件之檢舉人
在該營利事業漏稅之期間
原任該營利事業之業務員
且自行開設商號經銷該營利事業之產品
如其所管理或執行之事務經查確與漏稅行為有關者
自應認定有上開法條所稱之「有參與逃稅行為」
應不得發給檢舉獎金。
但在其離職以後年度
該營利事業逃漏稅案件因其檢舉所處罰鍰部分
則按比例發給檢舉獎金。
(財政部66.7.27.台財稅第三四八五九號函) 參考資料 蘇世忠會計師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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