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

檢舉逃漏稅應提出明確事證,否則稽徵機關無法受理

財政部為使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一致起見

訂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

統一規範檢舉案件查辦之處理原則。

依該要點之規定

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

應提示: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調查之資料與線索;所稱「具體違章事證」

除了要明確指出被檢舉者姓名、住址

或公司行號名稱、負責人姓名、營業地址外

還應該說明:逃漏稅捐牽涉之年度、事實經過之來龍去脈、涉案證據、短漏報所得之金額

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予以佐證。

上述之規定

是賦予檢舉人相當舉證義務

並可避免檢舉人浮濫檢舉;所以檢舉書內容未臻明確時

稽徵機關將發函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

逾期未提供者

將不予受理並免議結案。

但是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檢舉事證明確

逃漏稅捐屬實者

將依稅法相關規定

予以補稅並送罰。


檢舉逃漏稅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26249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qaz101404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