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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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逃漏稅應提出明確事證,否則稽徵機關無法受理
財政部為使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一致起見
訂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
統一規範檢舉案件查辦之處理原則。
依該要點之規定
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
應提示: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調查之資料與線索;所稱「具體違章事證」
除了要明確指出被檢舉者姓名、住址
或公司行號名稱、負責人姓名、營業地址外
還應該說明:逃漏稅捐牽涉之年度、事實經過之來龍去脈、涉案證據、短漏報所得之金額
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予以佐證。
上述之規定
是賦予檢舉人相當舉證義務
並可避免檢舉人浮濫檢舉;所以檢舉書內容未臻明確時
稽徵機關將發函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
逾期未提供者
將不予受理並免議結案。
但是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檢舉事證明確
逃漏稅捐屬實者
將依稅法相關規定
予以補稅並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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