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

民眾檢舉逃漏稅應提供明確事證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表示

近來發現部分民眾利用檢舉發洩私怨

或查抄報章雜誌資料指陳營業人逃漏稅等等。

該分局指出

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

檢舉人應提供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

如係公司或商號

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暨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和可供偵查之線索資料

並且要具名檢舉並留下住址。

民眾檢舉逃漏稅

要提供相關具體事證以供偵查

國稅局不會以個人意見或推測作為被檢舉人涉嫌違章之論斷

檢舉時未檢附事證

經通知後如仍未獲補正或提供

將依該作業要點規定以免議結案。

該分局呼籲民眾檢舉逃漏稅時

除寫明被檢舉者資料及漏稅事實外

還要提供具體事證以供調查

同時也歡迎民眾發現逃漏稅情形時

勇於檢舉以遏止不法

維護租稅公平。


檢舉逃漏稅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19291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qaz101404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