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天拍賣

原本店家.有營業登記.但也要做網路拍賣.還需申請營業登記?

我有一些問題1.原本是店家.有營業登記.也有繳稅.但也要做網路拍賣.還需申請營業登記?2.網路拍賣 需營業登記.去何單位申請登記?3.網路拍賣ㄉ稅適用補繳ㄉ.或是每月?每季?提報?4.本身是公司.有開例發票.做網拍還要登記是否?5.原本店家登記者負責人.與拍賣登錄者名字不同.可以媽?是否還要在登記?6.假如網路拍賣有2個賣家 2個帳號.可否使用同一營業登記
1.原本是店家.有營業登記.也有繳稅.但也要做網路拍賣.還需申請營業登記? 答:要看你網路拍賣的物品是否是目前店家有營業登記的項目

如果沒有還是 要辦理營業項目變更滴

才不會違反商業登記法。

2.網路拍賣 需營業登記.去何單位申請登記? 答:網路拍賣如果本身是有實體店面而且符合上一題條件是不需要滴

但如果純粹是網路拍賣則說明如下:第一部份:稅籍登記什麼是稅籍登記? : 由於網路拍賣業者的營業場所屬性特殊

並不像傳統商家需要辦公室或店面

因此

財政部目前僅輔導網拍賣家從事「稅籍登記」。

所謂「稅籍登記」

就是營業人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稅籍

可供報繳營業稅、營所稅及個人所得稅之用。

一般來說

稅籍登記都是在公司登記(或行號登記)完成後

國稅局接獲通報(設立登記)後辦理。

此時營業場所坐落區域的「管區」稅務員

親赴登記地址實地查訪

判定是否真實有在營業

非虛設行號(公司)

並依法核給統一發票的購票文件

完成稅籍登記。

賣家若是營業額每月低於 20萬元的行號

記得主動向國稅局提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申請。

國稅局接獲申請會考量實際情形

決定賣家是否為小規模營業人。

這時申請人多半要提出營業規模小於20萬元的證明

例如:每個月交易的存摺

且其交易數未達20萬元的證明。

賣家要注意的是

如果提出證明時

未申請營業登記而自行營業產生的漏繳稅

存摺可能成為國稅局要求補稅的最佳證明。

賣家應趁政府輔導期時(六個月以內)主動申報登記

以利未來網路交易的營業活動進行。

僅辦理稅籍登記是否即可合法營業?雖然財政部僅要求網拍賣家辦理「稅籍登記」

在「稅法」上是合法的;但您尚未辦理營業登記

因此

在公司法、商業登記法上並未完全合法(僅符合稅法規定)。

也就是說

如果賣家目前所租(住)的營業場所

並不符合建管法規規定

就不能辦理工商登記

無法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

此時營業規模較大的賣家或營業人

建議您尋找可登記的辦公場所

以便設立公司或行號。

若是小規模賣家

則建議您直接向國稅局申請設籍課稅

先在稅法上合法營業

未來再視業務成長狀況

尋求可登記的辦公場所。

小規模的賣家可以直接向營業所在地的國稅局營業稅股辦理設籍課稅

此時仍可取得統一編號及稅籍編號。

不過

由於您的行號名稱未向縣市政府登記(沒有辦法營業登記)

就無法取得該縣市的名稱專用權

未來您的行號名稱有可能被別人登記走

屆時您的行號恐怕被迫更名。

第二部份:營業登記何謂營業登記? 網拍賣家想要一勞永逸

除了稅籍登記外

必須依公司法申請設立公司

辦理「營業登記」(即營利事業登記)

方可「完全合法」。

賣家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如在台北市為向台北市商業管理處辦理)或獨資、合夥的行號向各縣市政府工商課(商管課)辦理申請設立、變更等登記。

「行號」、「公司」有何不同? 營業登記初分為「公司」及「行號」兩大類

公司與行號登記最大的差別

就是營業規模及資本額的大小。

有限公司資本額至少在 50萬元以上

行號則在50萬元以下。

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上者可選擇公司登記

20萬元以下者可考慮行號登記

而公司、行號的營業稅、營所稅及個人所得稅申報方式也大不相同。

一般來說

公司、行號查名完成後

公司需開立籌備處之銀行戶頭

將資金存入

有限公司資本額至少 50萬元

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至少100萬元。

資金存入後

賣家可委託會計師查驗資本額並出具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

然後備齊文件才向主管機關送件。

取得公司設立登記核准後

需備妥文件向各縣市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

才算完成公司登記。

若是申請「行號」

則免除上述繁雜的手續。

只要資本額不超過 50萬元

賣家僅需在縣市政府查好名稱

直接向縣市政府辦理登記並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

除了稅籍登記外

賣家須辦理「營業登記」

才算是「完全合法」。

「營業登記」又分為「行號」與「公司」兩種

如果賣家屬資本額不超過 50萬元的「行號」

僅需在縣市政府查好名稱

直接向縣市政府辦理登記並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

本文則就 「公司設立」方面申請「營業登記」的經驗

提醒賣家注意事項。

第一部份: 公司設立登記 預查名: 賣家成立公司的第一步

就是要替公司取個響亮好記的名字。

值得注意的是

賣家的公司名稱必須確定是個獨一無二的名字

也就是沒有其他「同名」公司申請登記。

賣家可以先在經濟部商業司網路上預查(http://www.moea.gov.tw)

或者可親自填妥表格向公司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申請「行號名稱預查」。

確認沒有重複登記

就可親赴經濟部商業司(地址:台北市 福州街 15 號

其他縣市請查經濟部網站 )申請開具保留行號名稱 30天的證明文件。

經濟部此項預查名的審查費為300元。

經預查公司名稱未重覆後

即可拿到「公司預查名稱核准證明」 確認公司所在地的申請單位: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的第一步

是要確定你的公司所在地設籍在「哪一個縣市」。

如果你的公司設籍是在台北市

當然就要向台北市商管處登記

在高雄市則向高雄市政府申請;如果公司設籍在台灣省其他縣市

則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辦。

務必記得申辦機關因公司所在地不同

千萬別跑錯(請參考下表)。

單位 服務電話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第二科(公司地址設於台北市) (02)27256485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公司地址設於台灣省各縣市) (04)92315634 分機9 高雄市政府(公司地址設於高雄市) (07)3368333 分機2197 以公司名義向銀行開戶並將資本額存入請注意

有限公司即使只有1人也可申請

但資本額最低門檻為50萬元。

網友可以公司籌備處名稱去銀行存款

並影印存褶

完成存款手續

等到日後公司正式成立之後

再憑營利事業登記證去做正名。

會計師簽證接著

要去會計師事務所

找一位會計師作資產負債表簽證

費用大概在1200~1800元

之後再向經濟部申請公司登記。

網友需注意

郵寄給經濟部的資料包括50萬元銀行存款證明、會計師財簽資料2份、預查名稱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1份、身分證1份以及設立登記事項表2份

並要支付經濟部登記及執照費用2000元。

其中股東同意書及公司章程需要網友自行準備

可參考相關公司組織章程內容

或可委由專業會計師撰寫

費用另計。

如果以上四個步驟順利進行

就會收到經濟部的核發的「公司設立文件」

即可著手進行「營利事業登記證」的申辦。

第二部份: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申請主管機關收到經濟部核發的「公司設立文件」之後

還不能正式營業哦!

還要向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才行。

例如公司設立在台北縣

就是前往位於板橋的台北縣政府建設局工商登記課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準備資料 可分成兩部分

一是前面提及的經濟部核發之公司設立文3份、及經濟部核可的事項表3份;另一則是當地縣市政府準備的申請書3份、地籍資料、身分證影本、公司章程、租約以及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各2份。

此外

還需備妥你的身份證影本

行號座落房屋相關權狀

及公司行號的大小章

以因應申辦過程之需

其他細節可以向縣市政府服務中心洽詢。

領取方式 上述資料備妥向各縣市政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後

賣家可選擇「郵寄」或是「親自領取」兩種領取營利事業登記證核發方式。

公司執照發出後

賣家可將 50萬元的存款領出(因為執照發出前

經濟部會向銀行抽查你的存款是否屬實)。

正式掛牌營業 待營利事業登記證發出後

稅捐處管區會到實地戡查營業場所。

無誤後

會函寄通知負責人去簽名

一般管區都會問一下公司的主要營業標的。

稅捐處核可後

會發給購票証

辦理統一發票

你就算正式合法營業了。

會計師代辦省麻煩 事實上

門外漢要自行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不懂程序者光是補件往返

就得白白浪費許多時間。

最好先請教專業會計師朋友幫助

把文件備妥自己辦才能事半功倍

一般而言

懂程序者總共花掉整整5個工作天左右。

如果嫌麻煩

網友或可直接就近找會計事務所的工商登記部門代辦

一般行情約在15000元上下

省時又方便。

3.網路拍賣ㄉ稅適用補繳ㄉ.或是每月?每季?提報? 答:不是補繳ㄉ喔相關答案如上題回答。

4.本身是公司.有開例發票.做網拍還要登記是否? 答:同第一題回答。

5.原本店家登記者負責人.與拍賣登錄者名字不同.可以媽?是否還要在登記? 答:最好是同一人比較沒有國稅局追查上的困擾。

6.假如網路拍賣有2個賣家 2個帳號.可否使用同一營業登記 答:可以的但建議同一人較好。

參考資料 專業人士及http://tw.bid.yahoo.com/phtml/auc/tw/classroom/lobby/inside0708-1.html及http://tw.bid.yahoo.com/phtml/auc/tw/classroom/lobby/inside07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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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509210288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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